河北理财网讯 82岁的秦老太在银行排队取号准备办理业务时,人群却突然发生了拥挤,秦老太被撞倒在地,并遭到踩踏造成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银行管理不当承担三成补充赔偿责任,赔偿秦老太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万余元。
2016年8月,家住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的秦老太来到附近的一家银行取钱,在排队等候取号时,因取号机出现故障,队伍排成了一条长龙。银行工作人员尝试修复并没有修好后,遂宣布不用取号,直接到窗口排队办理业务。
早已等得不耐烦的人群瞬间一拥而上,像潮水一般争先恐后地涌向窗口。而秦老太因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一下子就被突如其来的人流撞倒在地,同时还有多人被绊倒压在了秦老太身上。
被人扶起后,秦老太当时仅感觉左大腿有些酸胀,本以为忍一忍就好了,也就没有到医院进行检查。但没想到此后几天疼痛愈发难忍,秦老太便在家人陪同下到医院进行检查,经初诊、复诊,被诊断为左髋臼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骨折后,秦老太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由子女轮流服侍了几个月,出行只能靠轮椅、拐杖。
秦老太认为,自己摔倒受伤是由于银行管理不当造成,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港闸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法庭上,银行辩称,秦老太是被他人挤倒并踩伤,与银行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港闸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造成秦老太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拥挤、踩踏,但发生拥挤、踩踏事件的原因是银行未能妥善组织管理,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直接侵权人为具体挤倒、踩踏秦老太的第三人,现银行不能确定也无法找到,导致秦老太无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银行应在其能够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酌定以三成为宜。银行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如能找到本案直接侵权人可向其追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截至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连线法官■
银行负有控制潜在危险的注意义务
该案承办法官肖红波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不但要求银行的管理者为客户提供可信赖的安全设施,还要求银行必须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保护客户的人身安全,控制潜在的危险,最大限度地防止客户在公共场所发生损害事故。
肖红波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本案中,因银行的取号机出现故障,队伍排成了一条长龙,银行工作人员忽然宣布不用取号,且银行工作人员未能组织客户有序地疏导到各个营业窗口,这直接导致了拥挤、踩踏事件的发生,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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