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理财网综合(丹青)近年来国家在各个层面都讲到中小银行风险化解问题,不少地方政府也加大了对中小银行资本补充、重组、合并。笔者认为,资本及重组合并对中小银行风险化解固然重要,但是也需要看到一个事实,几乎高风险中小银行都有人的问题,很多时候还是“一把手”问题,甚至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中小银行成败在“一把手”。
朱某作为一家地方性法人银行董事长,在五年任职期间,先后收取35名贷款客户、8名中层好处407万元,结果在调离后三年因一名贷款客户而事发,涉及贷款客户以及中层员工数量之多,这当中既有朱某本人原因,但更有上级主管部门对“一把手”管控出现了偏差,当中教训值得中小银行监管部门深思。疯狂的董事长,任职五年,126次在办公室、宿舍、家里、岳父家,收取35名贷款客户、8名中层好处407万元朱某,1964年2月出生,2013年初,甲银行(注:地方性法人银行)挂牌成立,朱某成为该行首任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3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朱某在担任甲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办理银行贷款、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35名贷款客户、8名中层员工他人共计407万元。从受贿总额来看,朱某并不算高,但是从判决书披露的细节来看,朱某受贿行为具有四个比较明显特征:(一)从受贿来源看,涉及贷款客户和中层员工较多。35名贷款客户在甲银行辖内8家机构贷款共计13.33亿元,为此向朱某贿送财物388万元,金额最大的是,一名客户三次贷款共计8000万元,三年时间九次送了朱某110万元现金,朱某也是因此被监委留置的。因为岗位调整,8名中层员工送给朱某19.3万元。试想一下,朱某在甲银行任职五年,共收取35名贷款客户、8名中层员工财物,这还仅仅只是已经查实的,还有哪些无法查实的会有多少?这在外部客户层面、内部员工层面会多少不良影响,那是无法评估。(二)从受贿发生次数来看,五年时间,朱某受贿次数达到126次,平均每个月两次。在朱某126次受贿中有95次发生在朱某的办公室,涉及金额249万元,真是“忙碌的银行董事长”,需要在办公室如此频繁接待行贿的贷款客户及需要岗位调整的中层员工。(三)从受贿发生地点来看,分布在办公室、客户办公室、宿舍、酒店、室外、岳父家等地,分布如此之广,这说明朱某受贿时根本就没有什么顾忌,否则总要有所规避,尤其是发生在客户办公室以及岳父家,让笔者有些想不明白。(四)从受贿发生时点来看,252万元财物是朱某在春节期间收取的,这也充分说明近年来国家始终重视抓节假日的作风纪律问题的必要性。从朱某受贿四个特征来看,足于可以看出朱某在任甲银行董事长期间有多疯狂,应该属于那种说一不二、具有绝对的说话分量的银行董事长,大概率存在一言堂的情况,否则也不会有这么多客户及中层员工频繁行贿。至于朱某为何会收受这些人财物?用朱某在庭审现场所说“任职期间,陷入春节拜年、人情陷阱,收受客户和员工贿赂。一念贪心起,三千功德焚,我对不起党组织、对不起银行、对不起家人”,可以很好诠释。在笔者看来,朱某受贿行为根源在于自身贪念,发生次数如此频繁、如此集中春节期间、来源如此之多,这也充分说明朱某缺乏对金融工作的敬畏之心。事发及法院判决情况2019年,朱某由甲银行董事长转任上级机构风险总监,后任上级机构特级督导员。2022年7月12日,因已经掌握朱某收受贷款客户鄢某110万元财物的罪行,当地监委调查人员将朱某从北京市带至当地监察委员会办案地点执行留置措施。在被留置期间,朱某如实供述了监委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胡某、高某等42个单位和个人财物的罪行,另外,为了立功,朱某检举揭发多起他人犯罪行为(注:这也符合人性);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共计349.2005万元。法院认为:朱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朱某有坦白行为,认罪认罚,且有退赃等情节属实,可对朱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朱某检举揭发多起他人犯罪行为,若查证属实,则具备立功情节,现因控辩双方均未提供相关查证属实的证据,故朱某不具备立功情节。最后法院判决,朱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鄂0881刑初118号《朱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结束语中小银行决策链条短、决策灵活决定中小银行各级“一把手”权利较大,中小银行经营发展、风险控制与中小银行各级“一把手”决策有着密切关系。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小银行各级“一把手”管控问题,需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按协调与制约的原则搭建中小银行各级班子成员,提升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意识,以此推动“一把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二是加强对中小银行各级班子成员监督,尤其是要构建常态化“一把手”的监督机制;三是持续加强中小银行各级“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警示教育,提升中小银行各级“一把手”风险合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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