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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理财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www.hebmoney.com  2025-04-27 08:27:01  河北理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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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规〔202514

各金融监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以下简称万能险)监管,从严规范万能险经营行为,引导人身保险进一步回归保障本源,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产品管理

 

(一)万能险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人身保险:1.在产品名称中包含万能型字样;2.具有保险保障功能,经合同约定,可以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费或者调整保险金额;3.设立单独保单账户,经合同约定,可以领取部分或全部保单账户价值;4.保单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保险公司为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保障客户长期利益,可以对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设置保证期间,保证期满以后可以合理调整最低保证利率。保险公司在销售此类产品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在调整最低保证利率时应当及时告知调整原因并做好客户服务。如合同约定可以追加保费,应当在产品条款中明确追加保费的条件。

 

(二)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产品外,其他产品不得设计成万能型。

 

(三)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设定退保费用、部分领取费用、保单持续奖励等产品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进一步满足消费者长期保障需求。保单持续奖励发放时点不得早于第五个保单年度末。

 

(四)万能险期交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其中超过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保险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销售的同一款万能险产品,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2万元。

 

对于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保单签发时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基本保险费的20倍。

 

二、加强账户管理

 

(五)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险设立一个或多个单独账户,不同万能险单独账户的资产应当单独管理,能够提供资产价值、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结算利率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满足保险公司对该单独账户进行管理和保单利益结算的要求。

 

(六)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万能险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启动资金划拨和转出机制,规定账户分拆、合并、注销的触发机制、操作流程、审批权限等事宜,确保资金划拨、账户调整、账户清算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不得损害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

 

(七)保险公司可以在万能险单独账户设立后6个月内向该账户划拨启动资金,并仅用于账户运行初期资产配置。启动资金应当为公司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资金规模应当科学合理。

 

账户运行期间,当该账户流动性充足,且转出启动资金对其资产配置和稳健运营无重大影响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现金形式将启动资金一次或分次转出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但累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启动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之和。

 

(八)归属于万能险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划入万能险单独账户进行管理。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万能险资金的账户归属,依据前款所述对账户进行分拆、合并、注销以及转出启动资金除外。

 

(九)万能险单独账户可以按月度、季度或年度结算。保险公司应当以账户资产的真实投资收益为基础进行保单利益结算,不得通过调整不同资产账户归属、调高资产价值等方式虚增账户投资收益。

 

(十)保险公司应当基于万能险单独账户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审慎合理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定期评估结算利率水平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并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结算利率。同一个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应当采用同一结算利率。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对万能险单独账户建立明确的盈余分配规则,并据此提取特别储备。特别储备不得为负值,且只能来自于万能险单独账户投资收益率与实际结算利率之差的积累。特别储备的使用要求如下:

 

1.当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且特别储备余额超过账户价值的2%时,保险公司可以使用特别储备弥补本期结算利率与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之间的差额,但差额不得超过25个基点;

 

2.当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但特别储备余额不超过账户价值的2%时,保险公司不得使用特别储备,本期万能险结算利率不得高于年化投资收益率。

 

3.当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使用特别储备弥补最低保证利率与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之间的差额,本期万能险结算利率不得高于最低保证利率。

 

(十二)当万能险单独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且特别储备不足时,本期结算利率不得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与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的较高者:

 

1.按月度结算的万能险账户,连续三个月年化投资收益率均低于年化结算利率;

 

2.按季度结算的万能险账户,上季度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上季度年化结算利率;

 

3.按年度结算的万能险账户,上年度投资收益率低于上年度结算利率。

 

(十三)保险公司应当定期检视万能险单独账户的资产价值,确保其不低于对应保单账户价值。当万能险单独账户季度末的资产价值低于对应保单账户价值的,公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使用自有资金向万能险单独账户划拨资金以补足差额。该资金一经划拨,不得转出至其他账户。

 

(十四)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第(六)项所述万能险账户管理制度对相关账户进行注销,注销方案应当确保资产划转、资产清算等相关安排公平合理,并经公司内部决策同意。

 

(十五)如拟注销的万能险单独账户中有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资金,保险公司应当在账户注销前将其中的资产全部变现,同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保单持有人,并妥善做好资金结算。因与其他万能险单独账户合并而注销的账户除外。

 

三、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十六)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定,强化资产管理部门与负债管理部门的协同,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加强万能险账户资产负债管理,定期识别、计量和监测资产负债匹配量化指标。对于存在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的万能险账户,依法合规主动采取管理措施。

 

(十七)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万能险账户的属性和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规范投资行为,严格控制大类资产投资比例,主动管控单一行业、单一品种和单一交易对手等投资集中度比例,有效管理相关风险敞口,确保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之内。万能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单一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余额,不得超过该未上市企业总股本的20%;投资单一股权投资基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权投资基金实缴份额的30%

 

2.投资单一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实缴规模的25%

 

3.投资单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余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25%(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除外)。

 

(十八)保险公司应当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规定,加强万能险账户流动性管理,合理确定账户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比例。具体要求如下:

 

1.投资流动性资产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的账面余额不得低于账户资产价值的5%

 

2.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45%,其中,投资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40%;投资单一项目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5%,购买同一集团内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单一项目按穿透原则认定。

 

(十九)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万能险资金运用的关联交易管理,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开展关联交易。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多层嵌套、通道业务、股权代持、资产代持、互投大股东、控股子公司等方式开展资金运用,规避关联交易监管要求,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

 

四、加强销售行为管理

 

(二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确保销售人员全面、准确理解万能险产品。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万能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保险销售经验,且无不良记录;

 

2.接受过必要的专项培训,并通过公司内部专项测试;

 

3.满足销售人员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

 

4.金融监管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十一)保险公司销售万能险产品,应当体现产品的保险属性,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弱化万能险的人身保险保障属性,仅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

 

2.将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简单类比或混同;

 

3.对万能险产品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保单利益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

 

4.通过调整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设计要素,或设置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变相缩短产品实际存续期限;

 

5.万能险产品搭配其他保险产品的组合销售行为不规范;

 

6.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五、加强监督管理

 

(二十二)金融监管总局及各金融监管局应当加强万能险非现场监管,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于有重大缺陷和问题的保险公司,金融监管总局或属地金融监管局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逾期未整改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三)保险公司在万能险产品开发设计、销售行为、账户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等方面,违反监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风险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属地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四)本通知自202551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19号)所附之《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关于基本保险费的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本通知实施前,保险公司已经开展的万能险业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原则上应当于2026430日前完成整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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