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理财网讯 一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后,账面近千万资金被银行行长擅自转出用于偿还高利贷,造成资金损失。因行长获刑,该公司向涉事银行索赔,将开户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存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今天(6月15日)上午,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行长私挪近千万
上午8点40分,佳人递贺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人递公司)起诉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开庭审理。
据了解,私自挪用存款的系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原行长刘维宁。2014年8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刘维宁指使该支行营业部主任曲某将原告公司预留印鉴偷盖在空白支票上,私设账户密码,将997.24万元转入刘维宁个人控制的账户,最终刘维宁、曲某获刑。
佳人递公司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烟台中院查明刘维宁从2009年9月起,先后从他人手中借大量高利贷资金。2011年10月,经多次催要无力偿还。后高利贷放贷一方介绍了三家公司到刘维宁担任行长的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立账户并存入26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其中一家就是佳人递公司。刘维宁利用为三家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制作预留印鉴卡之机,指使该行营业部主任曲某将三家公司的印鉴偷盖在提前购买的空白支票上,并指使曲某私设了账户密码。此后,刘维宁将三家公司账户内的2600万、3000万、997.24万分别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2012年1月,刘维宁又利用私刻的另一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指使曲某加盖在空白转账支票上,将该公司账户内1800万转至自己控制的账户。刘维宁擅自侵占上述四家公司款项达8397.24万元,其中8300.3万元用于偿还高利贷,96.94万元自用,至案发上述款项均未归还。
涉案银行要求驳回起诉
庭审中,对于该行行长及内部工作人员转出存款的事实银行方面表示认可。但是银行方面答辩称,佳人递公司系与该行行长刘维宁等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了损害银行利益的非法行为,双方之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应属无效。佳人递公司存款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存款行为系与他人串谋进行的伪装行为,其真实目的是高息把钱借给他人,从中收取高额利息,并将风险转嫁给银行,应认定无效。佳人递公司系与个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此均表示认可,并曾起诉债务人个人偿还。尽管该案经审理,借款协议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但佳人递公司曾书面声明放弃对我行享有的1000万元的债权。该声明其法定代表人曾表示认可,并已送达银行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被告银行请求法院驳回佳人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持续了1个半小时,法庭宣布休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随后,该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金融领域存在的内部风险控制及管理失范,新型金融组织、金融创新领域外部监管不力,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不足,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不规范等四大问题导致金融风险增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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