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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多年,一桩涉及多家银行的3.5亿诈骗案迎来最新进展!
近日,锦龙股份披露,其子公司中山证券收到一份《应诉通知书》,其中显示,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作为原告,向中山证券、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国民基金等五名被告要求连带赔偿3.5亿元本金,以及1.394亿元资金占用费,涉案金额高达4.89亿元。
事实上,上述案件已历经多次开庭审理,甚至已达最高人民法院,至今仍未尘埃落定。而此案的背后,是一名公司法人与银行职员“里应外合”,通过虚假材料等制造的一场刑事案件。
公司法人“精心策划”3.5亿诈骗案,行长助理擅自修改财报数据
回溯过往,上述案件的开端,始于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聚鑫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相关判决书显示,2013年下半年,刘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时任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的张某。
而后,刘某某以聚鑫源公司需购粮资金等为由,隐瞒该公司具有巨额债务需要偿还及其本人炒作期货的事实,请张某帮该公司向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申请3.5亿元贷款。二人进行了一系列操作,均未成功。
第二年的3月,刘某某将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员工刘某(另案处理)介绍给张某,由他们共同商议,并继续为聚鑫源公司办理贷款事宜。
在此期间,为了达到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放款条件,张某擅自修改聚鑫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及房地产评估报告,调高了企业信用评级标准,伪造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对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的《中国光大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一般行业)授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和《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全辖)审批批复》(以下简称“《授信批复》”)。
2014年,中辕公司副总经理朱某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的侯某取得联系,了解到可通过银行间委托定向投资的模式发放贷款。张某与侯某联系后,确定以该种模式为聚鑫源公司贷款。
那么,具体是如何操作的?判决书披露,先由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名义,将3.5亿元转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而后,招行再根据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签订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通过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等资金通道,向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签约期间,张某并未真正盖章,而是谎称将上述材料拿去盖章,实则私下加盖了伪造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后交给了侯某。
2014年5月29日,侯某审查时发现了公章和法人章的问题,随后告知张某,然而,经过协商,两人商定对原《委托定向投资协议》进行修改,增加了内容,同时,张某还出具了内容为“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财务章已磨损,由公章代替”的《情况说明》。随后,张某在上述材料上重新加盖了伪造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相关印章后,将上述材料交给侯某。
5月30日,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形式向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存入3.5亿元。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根据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签订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与中山证券签订的《中山招商无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将3.5亿元资金委托中山证券管理,并由该证券公司再委托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向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
同日,在3.5亿元资金通过中山证券划转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后,刘某某和聚鑫源公司员工许某携带四份伪造的《粮食购销合同》及公司资料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根据前道环节的投资指令,将3.5亿元汇入聚鑫源公司账户。
至此,刘某某“精心策划”的一场3.5亿诈骗就此完成。
光大银行与招商银行的“拉锯战”
3.5亿元资金到账后,上述参与人都做了什么?经法院查明,刘某某除支付贷款利息486.5万元外,另支付张某好处费2000万元、刘某好处费850万元、归还其他银行贷款7800万元,其余钱款被其用于归还个人高息民间借贷及炒作期货致亏空。至案发时,聚鑫源公司尚有约3.45亿元贷款无法偿还。
3.5亿元被刘某某等诈骗后,据另一则判决书显示,2014年8月13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向公安局报案称,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张某等人伪造公章,以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名义与其签订《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为聚鑫源公司刘某某从“资管通道”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诈骗3.5亿元贷款。2014年8月14日,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予以立案侦查。
据判决书显示,刘某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罪犯已被绳之以法,那么,损失的3.5亿元由谁来承担?案发后,2015年,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将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告上法庭,要求该行支付存款本金3.5亿元、利息2194.11万元、违约金483.52万元。
一审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未成立,对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无法律效力,对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关于其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成立委托定向投资法律关系,根据《委托定向投资协议》的约定,《同业存款协议》已经解除”的抗辩,亦不予支持。另外,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按照约定履行了存入3.5亿元资金的义务,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拒绝提供《开户证实书》原件,在存款期限届满后拒绝支付存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最终,一审判决,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存款本金3.5亿元及存款利息2194.11万元;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支付违约金。
然而,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不服上述判决,将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多家银行机构遭光大银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和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定向投资法律关系、《同业存款协议》的效力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其中,关于《同业存款协议》的效力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此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同业存款协议》系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和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在张某、刘某某的欺骗下签订的。虽然《同业存款协议》加盖了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和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的公章,客观上双方达成了合意。但是,案涉生效刑事裁决已经认定在张某、刘某某的犯罪行为中,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承担着犯罪通道职责,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承担的出资、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承担的放款职责在犯罪链条中缺一不可。
据此,法院称,可以认定此案《同业存款协议》系张某、刘某某为实施非法侵占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案涉3.5亿元资金的犯罪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或通道,《同业存款协议》的签订构成案涉刑事案件法律事实的一部分,张某、刘某某也因此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
与此同时,法院指出,尽管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和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主观上不存在以该协议进行违法犯罪的目的,但客观上该协议是被张某、刘某某利用进行犯罪所签订,并因此构成张某、刘某某犯罪链条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据此,应认定《同业存款协议》的签订目的不具备合法性,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同业存款协议》应属无效。因此,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依据《同业存款协议》提起此案诉讼,要求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根据《同业存款协议》约定给付3.5亿元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其享有合法请求权的基础,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最终,最高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光大银行长春对招商银行无锡分行3.5亿本息的诉讼请求。
近期,锦龙股份披露了上述案件的最新进展,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作为原告,向中山证券、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国民基金等五名被告要求连带赔偿3.5亿元本金,以及1.394亿元资金占用费,涉案总金额高达4.89亿元。
另外,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起诉主张,张某与刘某某冒用该分行名义于2014年5月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签订虚假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等文件,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依据该等文件,支取了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在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存入的3.5亿元资金,以“委托定向投资”业务模式通过相关被告放款给聚鑫源公司,造成其资金损失。
此外,截至目前,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中山证券称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本次诉讼,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来源:新浪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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