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2023年7月,大家人寿唐山中支接到自称是大家人寿公司客户李女士的女儿电话,口头提供李女士身份证号,要求查询客户李女士在该公司的投保记录,投保险种及缴费年期和金额等信息,表示不查询就投诉,唐山中支柜面客服人员要求刘某到司进行查询该业务并出示本人身份证、李女士身份证、刘某与投保人李女士的关系证明,同时要求出具李女士亲笔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刘某无法提供,并坚持称二人是母女关系,要求我司提供信息。
唐山中支客服人员根据刘某提供的李女士身份证号在系统中查询到,保单信息中无任何有关刘某的记录。柜面客服人员根据客户李女士在系统中留存的手机号码,第一时间与李女士取得联系,询问李女士是否认识刘某,确认两人的关系,是否授权刘某查询自己的保单相关信息。但经过了解,刘某并非李女士的女儿,而是贷款公司的催费人员,投保人李女士明确拒绝了唐山中支向刘某提供一切保单相关信息。
因此相关信息核实结束后,柜面工作人员拒绝了刘某的查询要求,该举动保护了投保人李女士的信息、财产安全及保单相关利益。
河北理财网联合大家人寿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二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十款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同时提示作为保险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个人信息是非常重要的。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主动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身份识别业务。
当确需委托他人代办时,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有效期等。(大家人寿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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