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理财网报道(刘杰 丹青)S先生的妻子是一个保险意识很强的人,从2010年至今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了多份保障。2020年12月4日S先生因腰部酸胀伴下肢憋胀20天加重7天到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总医院检查,最终以腰椎间盘突出症入院。12月7日考虑到保险的重要性,妻子为S先生购买2份健康无忧C5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却未告知S先生住院事项。出院后S先生到公司申请住院医疗理赔款,结果被告知解除2020年12月投保的2张健康无忧C5保单合同。
案例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本案例中S先生未在2张保单承保之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解除S先生2020年12月投保的2张健康无忧C5保单合同。
风险提示: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对于《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来说,其既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通知、说明义务。
健康告知是保险消费者自我保护的一部分,也是保险公司保护消费者的一项工作。消费者为自己、家人购买保险保障是未雨绸缪、明智的选择。但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告知,否则会落得比不告知更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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