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理财网综合:当事人:毛海嘉,男,1984年4月出生,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毛海嘉内幕交易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毛海嘉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18年11月9日,新奥股份披露的《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内容,属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关重大事件的规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在尚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11月8日。
毛海嘉作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总监,直接参与并具体负责新奥股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项目操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毛海嘉交易新奥股份股票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毛海嘉利用其本人及陈某娟证券账户交易“新奥股份”股票,其中:
“毛海嘉”账户2018年8月7日委托买入18,400股新奥股份股票,全部成交,涉及金额224,848元,盈利总计为-17,912.12元。
“陈某娟”账户2018年8月7日委托买入11,900股新奥股份股票,全部成交,涉及金额146,370元,盈利总计为-12,536.96元。
上述操作下单方式为手机下单,手机号码为152×××××757,该手机号码为毛海嘉所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相关账户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毛海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毛海嘉处以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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