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银保监发〔2020〕17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机构、外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级机构:
为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范经营,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河北银保监局制定了《河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银保监局
2020年3月25日
河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监管导向,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范经营,加强风险管理,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银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和风险状况、合规经营状况,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在河北省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省驻冀省级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河北银保监局对河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 分类监管遵循突出风险导向、合规经营要求,正向激励、扶优限劣,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指标设定与评分方法
第六条 分类监管以河北省辖区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省内下辖分支机构为整体实施评价,对代理、经纪、公估三类机构分别进行评价。以外省驻冀省级专业中介机构及省内下辖分支机构为整体实施评价,对代理、经纪、公估三类机构分别进行评价。
第七条 分类监管设置基础管理指标、合规指标、风险指标等3大类13个具体指标。采取百分制计分,扣分与得分相结合。
第八条 指标设定与评分方法
(一)基础管理指标(30分)。
1. 业务管理(5分)。有业务管理制度,并覆盖监管要求、合法合规,计2分;制度有效执行,有机制、有流程、配备人员计3分。
2. 财务管理(5分)。有财务管理制度,覆盖监管要求、合法合规,计2分;制度有效执行有机制、有流程、配备人员,计3分。
3. 分支机构管理(6分)。有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覆盖监管要求、合法合规,计3分;业务、财务、从业人员、风险管理由总公司集中管理,计3分。
4. 从业人员执业管理(5分)。有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覆盖监管要求、合法合规,计2分;制度有效执行,有机制、有流程、配备人员,计3分。
5. 风险管理及应急处置(6分)。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计5分;有风险应急处理预案,计1分。
6. 服务能力(3分)。一是服务质量评价较高,服务手段、服务方式创新;二是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表彰、嘉奖;三是推广经营管理经验。以上三种情况之一,单项计1分,最高3分。
以上各项指标信息来源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评。“风险管理及应急处置”指标,由外省驻冀省级专业中介机构提供法人机构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情况报告(可参照所属法人机构向当地银保监局提供的报告文件)。河北银保监局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各机构自评得分予以调整。
(二)合规指标(40分,扣分项)。
合规指标涵盖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采取的全部非现场监管和行政处罚监管措施。
7. 非现场监管措施。受到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通报、风险提示、质询谈话、监管谈话、监管函等,单次扣3分,逐次累加计算。指标信息来源为监管信息。计分依据日常监管台账和文件资料。
8. 行政处罚。按照单项行政处罚扣分,逐项累加计算。每项行政处罚扣分对应三档:一档行政处罚为采取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等措施。单次扣5分。二档行政处罚为3万元以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单次扣10分。三档行政处罚为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等。单次扣20分。指标信息来源为监管信息。计分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风险指标(30分,扣分项)。
9. 有效投诉。单件扣1分,逐件累加计算。指标信息来源为监管信息。计分依据信访投诉统计数据。
10. 股东、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风险。单次扣4分,逐次累加计算。指标信息来源为外部信息收集。计分依据人民银行、法院、市场监管局、税务等部门发布的违规及失信记录等。外省驻冀省级专业中介机构不参与评价股东风险。
11. 舆情风险、群访群诉风险。视情节轻重单次扣分3-20分,逐次累加计算。产生负面舆情、群访群诉的单次扣3分;由于风险未能及时控制产生不良影响的单次扣10分;引发行业性风险的单次扣20分。指标信息来源为舆情监测信息及其他渠道信息收集。计分依据舆情信息、群访群诉记录等。
12. 案件风险。单次扣20分,逐次累加计算。指标信息来源为监管部门信息收集。计分依据相关案件资料。
13. 外部审计发现问题。外部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扣3分,出具否定意见扣5分,无法表示意见扣10分。逐次累加计算。指标信息来源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计分依据机构年度外部审计报告。外省驻冀省级专业中介机构不参与评价。
第三章 分类方法
第九条 根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机构为A类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的机构为B类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机构为C类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机构为D类机构。
第十条 在执行分类监管评价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实际情况,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采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对A类机构,采取日常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对B类机构,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定期关注机构、人员、业务等经营情况;
(二)风险提示;
(三)监管谈话;
(四)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对C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密切关注机构、人员、业务等经营情况;
(二)纳入重点检查对象;
(三)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D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分支机构违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二)提示辖区内保险公司谨慎与该类机构合作,视情况限制业务范围;
(三)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开业不满一年的机构,不参与分类评级。开业当年为重点督导期,侧重监管法律法规教育和风险提示,指导督促该类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稳健合规发展。
第四章 分类监管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分类监管为年度评价。每年由河北银保监局中介处负责具体实施分类监管工作,河北银保监局办公室、法规处、统信处、非银检查处、案件稽查处、消保处、财险处、人身险处等相关处室,各银保监分局、河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予以配合。
具体分为以下实施步骤:
(一)按季度收集监管信息数据。河北银保监局中介处、各银保监分局建立非现场监管和行政处罚台账,按季度收集、统计、汇总各指标计分情况。
(二)河北银保监局办公室、法规处、统信处、非银检查处、案件稽查处、消保处、财险处、人身险处等相关处室,各银保监分局,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有效投诉、舆情风险、案件风险等信息。
(三)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自评数据,河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结果。
(四)河北银保监局中介处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分类评价工作,以适当方式向评价对象通报分类结果,或在河北省保险行业内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银保监局中介处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