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银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人保财险农垦营销服务部将兼业代理渠道交强险业务虚挂在网销渠道,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违法行为。负责人时晓光对此承担直接责任。人保财险农垦营销服务部被黑龙江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当事人时晓光被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26号(被处罚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农垦营销服务部 、时晓光 )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农垦营销服务部 (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农垦营销服务部”)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36号
负责人:时晓光
当事人:时晓光
身份证号:23108419621125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农垦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农垦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农垦营销服务部将兼业代理渠道交强险业务虚挂在网销渠道,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违法行为。负责人时晓光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情况说明、承保档案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责令人保财险农垦营销服务部改正,处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时晓光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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