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尤其是银行业,吸存放贷,主营业务就是根据自身的信用,进行货币创造,做大货币成数从而放大杠杆。如果资产规模过大,债务杠杆过高,会把风险释放給全社会(银行是风险外部性极高的行业),扩张杠杆的风险是由全社会承担的,在历史上,金融危机的时候,银行业都由于其自身的风险放大作用而出现各种问题,即使在西方最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银行业也是强监管行业。
就同业链条而言,农村金融机构占据其中一环,部分农商行的角色从此前资金提供方变成资金需求方,成为“大行—中间银行—中小银行—小银行”同业链条一环。所以银行监管一直是国家重点强调的方向,2018年对于金融的监管完全没有止步,对于银行业的整治工作在2018年出现了升级,监管的对象从表外转入表内,监管区域从本地到跨区。
农村金融机构分布城乡最前线的网点,长期深耕三农、小微领域等先发优势是其他金融机构难以模仿及超越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给农村金融和农合机构的发展带来重大机遇。但同时,农村金融机构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
农商行跨区域经营成为发展资金需求的另一种选择。从上市农商行来看,农商行系统大多以所在市/县为主,偶见跨省经营。如,截至2017年中,广州农商行财报显示,主要客户及非流动资产均位于广东省;常熟农商行共有145家分支机构,其中108家分支机构、约82%的资产位于常熟市,其他分布于江苏省内。
但随着农村金融区域管理强化的,农商行跨区域经营就没有那么容易了。根据相关报道,金融监管机构近日在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方面强调,监管层或对农商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在区域分支机构设立、表外理财上继续强化监管。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上,以本地为主。多位金融机构人士表示,监管的方向之一是“贷款不能出县,资金不能出省”。
农村金融同城市金融的监管尚未有效分类。目前,农村金融同城市金融分类监管工作尚无实质性突破。农村金融同城市金融应实行分类监管、差别监管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一是农村金融同城市金融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环境不同。同城市相比,农村经济总量不大,人口居住分散,使得农村金融服务和管理的半径长、成本高;城市人口集中,经济总量大,金融交易频繁,需求种类也较农村社区复杂。这种不同,决定了农村金融同城市金融应采取不同的监管体制。二是基层银行监管部门承担的责任和需要完成的任务与基层的人力资源配置不相匹配。实践中,基层银行监管部门既要依法履行现场检查、行政许可等五项职责,又担负着传递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支持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工作任务。加之农村社区涉农中小法人银行机构众多,大银行分支机构点多面广,风险诱因较多。而基层监管力量不足,具备研究能力潜质、熟悉基层中小法人银行监管操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匮乏。三是基层银行监管部门授权不够,对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机构风险管控、支持创新以及高管人员的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依据不足,较为被动。
集约监管的理念在农村金融监管领域亟需加强。实行集约监管是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在农村金融监管领域的具体体现。农村金融监管领域集约化程度不够主要表现为:一是缺乏总体的监管经验推广应用规划与管理办法。如在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的基础上,部分地区和机构试行的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并未得到全面推广应用,非信贷资产管理粗放、信贷资产风险向非信贷资产科目转移、资产风险不能有效揭示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二是统筹各方力量的综合监管机制未能较好坚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施行后,专业监管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但近几年的监管实践表明,仅靠银行监管一个部门的力量难以实现银行业的安全稳健发展,尤其是在监管力量薄弱的基层,中小银行业经营管理方式较为粗放,内控机制较差;行业自律机构根据规定在地市一级原则上不设立,银行自律机制几近空白;社会监督理念缺失,社会监督的工作基础相当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综合监管尤为必要。三是中小银行业协作发展的引导工作有待加强。涉农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服务对象有待培育、盈利的产业基础比较薄弱等方面的问题,如何通过外部有效监管引导这些机构加强同业合作、协作提升盈利和服务能力,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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