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河北监管局筹备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美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营业石家庄市高邑县万城乡西林村万城大街44号
负责人:曹胜亚
当事人:曹胜亚
身份证号:13010219820915XXXX
职务:美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住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61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美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美臣保险代理河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美臣保险代理河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8年1月至检查日,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
当事人曹胜亚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关于客户告知书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七十五条,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美臣保险代理河北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依据该规定第七十五条,我局决定对曹胜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银保监局筹备组
(河北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北安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营业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158号弘谷酒店四楼
负责人:陈亚军
当事人:陈亚军
身份证号:51072219920112XXXX
职务:河北安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高山永陈村三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河北安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鼎保险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鼎保险代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监管要求提交完成注册资本托管的书面报告,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陈亚军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通知和监管函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安鼎保险代理予以罚款2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亚军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保监局代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北天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营业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建设路中段
负责人:贺佳
当事人:乔江龙
身份证号:13010519860819XXXX
职务:河北天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电大街6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河北天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保险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天下保险代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设立分支机构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当事人乔江龙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分支机构清单、信息系统查询情况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七十条,责令改正,我局决定给予天下保险代理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依据该规定第七十条,我局决定给予乔江龙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河北银保监局筹备组
(河北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北保易得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邯大路北、北漳村东
负责人:姬立峰
当事人:姬立峰
身份证号:13010619710730XXXX
职务:河北保易得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二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河北保易得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易得保险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保易得保险代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委托未持有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二是与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收单网点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三是未按监管要求提交完成注册资本托管的书面报告,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姬立峰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的清单、协议资料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改正,我局决定给予保易得保险代理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七十三条,责令改正,我局决定给予保易得保险代理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上述行为三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我局决定给予保易得保险代理罚款1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给予姬立峰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河北银保监局筹备组
(河北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