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理财网讯 市民陈先生日前打电话向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咨询,他妻子退休后在一家单位打工,不久前,妻子未经他签字同意,给她自己买了一份保险,金额将近两万元。该款保险每年买一次,要求连续购买15年,累计需花费将近40万元。他收入不高,妻子虽说有两份收入,但加起来也就每月三四千元。他们的孩子还在读书,家里还未买房,家庭经济压力大。前几天,有朋友提醒,他妻子买保险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未经他签字同意,所买保险无效,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款。他不知道朋友的说法是否可靠。
记者就此咨询了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童纪良。
童纪良说,陈先生妻子买保险所用的退休金和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点并没错,但需要指出的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等于花钱时一定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中专门对此作出解释:(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童纪良说,按上述规定,日常生活开支,夫妻单方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双方共同协商。不过不能说未经共同协商就一定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第1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规定从另一个角度表明了,夫或妻单方所作出的决定,视为代表夫妻双方所作出的决定,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除非是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等特殊情况。
总之,家庭重大开支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单方擅自决定是不民主也是不妥的。但如果一方单方擅自作出了决定,除非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这个决定还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陈先生不能以妻子未经其签字同意为由,要求保险公司退保。(来源:金华新闻网)
|
网友评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