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理财网讯 库尔勒市居民张某夫妇按揭买房后,为保证如期还贷,购买了还贷保证保险,约定“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责任”。而张某的妻子遭遇车祸死亡后,保险公司却拒绝承担还贷责任。这到底是为什么?
案情:
2012年6月,张某与库尔勒市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
同年6月13日,张某与库尔勒市某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所购买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贷款18.5万元。张某的妻子邓某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摁手印。
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张某与某保险公司办理了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该保险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财产为被保险人用银行抵押贷款购置的房屋,保险期间为10年,从2012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止。
2016年9月26日,邓某因交通事故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为抢救妻子花光了积蓄,没钱还按揭贷款了。这时,他想起了那份保险合同。合同上称:“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由保险公司按偿付比例承担事故发生时相关个人名下贷款本金的余额。”
“出事时,我们还欠银行13.56万元贷款。我妻子去世了,依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承担我妻子承担的那部分贷款余额。”张某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保险责任,被保险公司拒绝。
张某认为,保险公司严重违背基本诚信原则和保险合同约定。他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付贷款本金余额中邓某名下的6.78万元。
焦点:
保险合同上写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丧失还贷能力,由保险人按比例承担还贷责任。
本案中,邓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贷款本金余额的一半?
拉理:
“作为按揭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张某和邓某是那份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乌鲁木齐市民黄达安认为,邓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按比例赔付贷款本金余额中邓某该还的那部分,“夫妻应当作为一个共同体存在,房子是共有的,贷款是共同的,保险也应当是共同的,如今债务人死了一个,保险公司不能不赔”。
“邓某虽然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共同还款人,但不是共同借款人,也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某保险公司称,如果张某死亡,保险公司则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说法:
“放贷银行为了防范风险,保障自身利益,一般会要求借款人买还贷保证保险。张某购买的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包括还贷保证保险。”新疆远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强辉说,当发生连续3个月借款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时,保险公司会先予赔偿,使银行能及时收回贷款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合同是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第三人不受合同约束。本案中,张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双方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保单显示,被保险人是张某,保险标的是涉案的商品房,保险期间为10年。
李强辉说,尽管邓某为共同还款人,但其并没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向银行申请住房借款,更没作为联合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提供保险。因此,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张某本人,并没有邓某,邓某与保险公司无合同关系,不在保险保障范围。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日,乌铁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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