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理财网讯 金融机构发行的金卡、贵宾卡、借记卡等银行卡,既能有利储户存取自由,又能起到储蓄功能,给消费、收款带来便捷。然而,位于杭州市庆春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下称商业银行)的两个储户办出银行卡不到一个月,却出现银行卡只能进钱却不能取钱的 “单向冻结”屏障,冻结账户资金时间近一年后的今天,市场导报记者与本报律师团成员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振宇联手介入调查时,商业银行没做任何解释,又将两储户银行卡变相解冻,将账户资金划出至两储户其他银行账户了事。
为方便消费办出银行卡
福建南安籍的陈女士在杭州东站服装城做服装生意,平时消费或交易,都采取现金形式,“但在日常生活和经营中,有时会遇到假钞,高额资金携带也不方便,一直想办张银行卡。”陈女士向导报记者介绍,同在市场做鞋子生意的同籍李先生也有同样的想法,据说其有个老乡李某和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熟悉,可为办出商业银行卡提供方便,她便随同李先生约见老乡李某,提出办银行卡的要求。2015年12月16日、29日,陈女士和李先生由老乡李某陪同来到商业银行,在该行客户部杨经理的帮助,陈女士和李先生分别办出了商业银行借记卡(卡号 方 别 为 62302000****6230、62302000****5091)各一张。陈女士对导报记者说,李先生办的是金卡,开户时已按商业银行要求预存卡内资金50万元,而她在开户时商业银行并没有要求其预存卡内资金;商业银行还为方便他们刷卡消费或交易,分别给他们免费配备了用于刷卡的POS机各一只。
办卡不出一月资金冻结
有了商业银行卡,再也不用为现金消费或交易时平添烦恼。陈女士和李先生持卡消费或交易还不足一个月时间,让他们想都不敢想的烦恼从天而降。2016年1月13日,陈女士和李先生几乎同时发现,他们分别办出的商业银行卡均出现“只进不出”——钱可以往卡里打入,但不能从卡里支取的问题。“我卡里还有余额38万多元,李先生卡里也有余额71万多元,商业银行怎么会无缘无故把储户的钱锁住了呢?”陈女士说,她和李先生一起由当初陪同办卡的老乡李某带路,来到商业银行,还是找了当时为他们办卡提供帮助的客户部杨经理。杨经理告诉他们,卡里的钱取不出来是不可能的,怀疑是当初在商业银行办卡时一并提供用于刷卡的POS机出了问题。他们又回去把POS机带到商业银行。经检测POS机完好正常后,杨经理再通过内部系统查询告知,陈女士和李先生的账户确实被冻结了,两张银行卡账户分别被冻结的理由是,他们的银行卡晚上、甚至半夜均存在大额款项异常进出的情况。
冻结账户资金几近一年
银行卡里真有大额款项异常进出的问题?李先生向导报记者解释,他和陈女士确有晚上请客户吃饭、收取客户货款等情况,用银行卡消费或交易应属正常范畴,他们一而再、再而三去商业银行交涉,但他们均不能直接找商业银行杨经理,只能通过银行大厅的保安传达,有时杨经理或请他们上楼接待,有时杨经理或通过保安传达信息,但转来转去就说银行卡里大额款项异常进出的问题领导还在查;他和陈女士想见商业银行领导,杨经理说会转告的,他们始终只能与杨经理通话或见面,两张银行卡里总计上百万元的钱就是不能支取。时隔近一年后的2017年1月4日,陈女士和李先生的遭遇引起了杭州南安商会的关注,该会徐会长约见导报记者时表示,如果是他们的会员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他们绝不护短;反之,商业银行没有权力扣押储户账户资金这么久时间,希望“浙江消费维权第一报”的市场导报介入调查,揭露真相。
近一年后账户蹊跷解冻
1月6日,导报受理杭州南安商会投诉后,陈女士、李先生及他们的老乡李某共同来到导报“阿德哥讨说法”栏目办公室,接受了导报记者采访。1月7日,陈女士、李先生根据导报记者要求从商业银行柜台分别拉出了“个人账户明细清单”(俗称“流水”),并连同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给了导报记者,导报记者对陈女士、李先生各自办出的银行卡进行拍摄报备。次日,陈女士、李先生按照导报记者的要求又一次找到商业银行客户部杨经理反映问题,并明确表示已向新闻媒体作了投诉时,被告知明天上午商业银行开会讨论陈女士、李先生账户是否解冻问题。
1月10日上午,商业银行客户部杨经理主动电话联系陈女士、李先生,告知账户资金可以提取,而接到电话的陈女士、李先生赶到商业银行,又被告知账户资金虽可提取,但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卡里提取,需要他们提供两个其他银行账户,商业银行负责将陈女士、李先生卡内账户资金直接转出。好在陈女士、李先生尚有其他银行账户,两储户被商业银行冻结近一年的账户资金终于解冻,“他们(商业银行)自冻结账户资金到解冻,本金是每季度按活期计算利息的,而这一年账户资金如果投资理财或远不止被强计入的所谓活期利息。”陈女士无奈地说。
谁能左右账户里的资金?
陈女士、李先生分别向导报记者提供的商业银行 “个人账户明细清单”显示,陈女士自2015年12月16日存入账户资金0.02元,至2016年1月13日止账户资金383449.95元,此后的2016年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被4次 “存款批量计息”金额1150.94元;李先生自2015年12月29日存入账户资金50万元,至2016年1月13日止账户资金710026.05元,此后与陈女士同期被4次“存款批量计息”金额2055.15元。
至2017年1月10日止,陈女士、李先生两储户账户资金累计分别为384600.89元、712081.20元。为什么被商业银行无端冻结账户资金近一年后,又被蹊跷解冻了呢?3月8日,导报记者来到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向该行提供了书面采访提纲,并请求在3日内给予书面反馈。3月10日,该行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杨先生反馈说,经查,陈女士、李先生两储户账户资金出现异常波动,发现有洗黑钱的可能,他们已向上级部门做了报备,暂对两储户账户资金拒付。导报记者问为什么商业银行在没有定论前,就将陈女士、李先生账户资金变相解冻并划向其他银行呢?杨先生解释,他们对两储户账户资金放行,主要是考虑账户资金暂时拒付是有时限的。
对于商业银行的说法,本报律师团成员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振宇认为,首先,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存款合同关系,其次,储户对于其合法储蓄享有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不受任何非法干涉,那么根据 《物权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都应保证储户的合法储蓄存取自由的权利。本案中两位当事人莫名其妙遭遇银行冻结账户,又稀里糊涂将账户变相解冻,应该指出的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储户卡里的钱银行不是可以随便冻结的,要冻也要接到侦查机关冻结通知且冻结是有时限的,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法向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举报,追查银行工作人员擅自将其账户资金变相解冻后划向其他银行涉嫌违规的行为,并针对其资金成本损失进行索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来源:市场导报 胡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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