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理财网讯 借款人带着“父母”“朋友”到贷款公司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可贷款到期,对方还不了钱,贷款公司起诉到法院才发现,签字的根本不是借款人的父母朋友。因未谨慎核实身份,贷款公司输了官司。
贷款人发放借款时,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或房产抵押作为担保。2013年5月,常州某小贷公司与常州人何某签订借款合同,何某向公司借款65万元。合同约定,何某的父母作为抵押人,提供其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另约定由朋友李先生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之后,何某带着三个人来到小贷公司,称这三人是他父母和李先生,他们与小贷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不久,小贷公司拿着抵押合同在何某父母未实际到场情况下,将何某父母所有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并领取了他项权证。办完这些手续,小贷公司向何某发放了借款60万元。
然而,借款到期后,何某却未能归还。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小贷公司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拍卖何某的房产。
但是,法院在进行审查时,何某父母面对抵押合同时连称,他们根本没签订这样的合同。小贷公司于是直接起诉何某、何某父母及李先生,要求归还借款。
庭审中,法院应何某父母申请,对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签名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合同上的字并非何某父母及李先生所签,也就是说,何某从一开始就欺骗了小贷公司。
武进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何某父母及李先生对何某的借款不承担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法律责任。法院驳回了小贷公司对何某父母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来源:现代快报 高璐 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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